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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力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

2013-8-27 21:3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9| 评论: 0

摘要: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和国务院节能减 ...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

  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

  《通知》指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在2010年底之前,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要达到95%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抓好《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落实工作。要抓住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坚持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竣工验收,不得销售,不得投入使用。

  在今年9月底之前,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两次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小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新建建筑节能情况。要依法严肃查处违反节能强制性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限期整改。今年第四季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各地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小于95%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目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当地的建筑节能工作负总责,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抓紧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改造项目质量监管。要限期整改未达到《供热计量技术规程》要求、未做到分户计量或未按用热量收费的改造项目。要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要求,做好已改造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

  《通知》明确,要加强对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温度监测,夏季空调设置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管理,确保公共建筑使用具有温度设定和温度调节功能的制冷设备。要加强对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选择部分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对空调温度设置情况和制冷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落实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做好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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