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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一出 房地产市场即可风平浪静了吗?

2013-8-27 21:1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9| 评论: 0

摘要: 早在05年房地产市场刚开始快速上涨时,我们楼市杂志即联合建设部政研中心以及国税总局的专家举办过关于物业税征收问题的研讨会。之后还和两个媒体主管的领导专门就此事商讨认为,物业税开征有许多前提条件尚不具备, ...

早在05年房地产市场刚开始快速上涨时,我们楼市杂志即联合建设部政研中心以及国税总局的专家举办过关于物业税征收问题的研讨会。之后还和两个媒体主管的领导专门就此事商讨认为,物业税开征有许多前提条件尚不具备,但是如以媒体宣传的方式,加大对物业税开征的舆论引导宣传,对于投资性的买家还是能起到震慑作用。

  最近几年,市场除去08年出现非常态的短期下跌之外,大部分时间都处于热度过高,价格上涨过快的状态。所以,如何抑制住房价野马一直是政府处心积虑的一块心病。国六条、国八条、70/90、两限房等等前后一系列政策,无不浸透政府的良苦初衷。直到这一次,力度最大、精度最准的“国十条”以及“京十二条”,政策调控手段已然用到极致。

  但是至于到征收物业税的问题,其实现在仍然条件极不成熟,法律和税制体系障碍依然存在。而专用于抑制房地产暴利的土地增值税1993年颁布之后,至今没有实际征收。完全可以打服敌人的常规武器弃置不用,偏偏要现造一个不掌握核心技术的核武器派到战场。其效果暂不用说,单是物业税法律、相关税收体系之前后矛盾,以及实际征缴之难度,如不加以考虑,其又可能形同虚设。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温来成认为,目前开征物业税的条件还不十分成熟,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明晰的产权制度。无论从物业税的纳税主体,还是具体税种安排来看,都需要明晰健全的产权制度做基础

  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已明确规定,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自动续期。土地出让金本是个合同概念,如果70年期满自动续期则不再存在合同程序,这是否意味着土地出让金就将无法继续收取,在我国,房屋是私有的,土地是国家公有的,地产与房产如何区分?在税收领域二者如何实现合理征税?在国际上大多数征收物业税的国家,土地已完全实现私有化,因土地与房屋的天然不可分离,房产的所有权会随着土地的私有化而得到更完全意义上的保障而实现。针对房地产物权的物业税的征收有了更确凿的法律基础。但在我国,对房产的税收是因对房产具有所有权,在保有该权利阶段对所有人征收物业税,但对与房产须臾不可分离的地产却只拥有有期限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房产的所有权税收两者产生了理论和现实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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