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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委合力加强廉租住房管理

2013-8-27 21:2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4| 评论: 0

摘要: 针对部分城市出现的闲置、出借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廉租住房日常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针对部分城市出现的闲置、出借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廉租住房日常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严格廉租住房建设和准入管理,长期闲置的廉租住房将被收回。

  严格廉租住房建设管理

  《通知》指出,廉租住房要坚持集中建设与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原则,以配建为主。要优化廉租住房户型设计,努力做到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要尽量将廉租住房建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并做好小区周边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以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医和子女入学。市、县级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规定,监督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申报收入和资产。要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增强廉租住房资格审核的准确性。

  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通知》明确,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义务,行使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要在廉租住房承租合同中明确租房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处罚条款等内容。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正在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购买其他住房时须办理廉租住房退出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

  加强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通知》强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县级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骗租廉租住房,恶意拖欠租金,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级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承租家庭今后一段时间再次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对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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