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的社区空间模式初探
编者按:根据中国城市已有的社区环境而研究的成果节选自建筑师有关城市文化领域的论文。其研究的这一模式所反映的政府规划方法与居住形态,对于当下中国社区的居住模式研究和社区制度的革新以及老城区的修复规划等有一定参考价值。 城市化问题是全球性问题。在西方社会经历工业革命以后,社会结构和经济模式都发生了变化。 在二战之后,许多国家面对战后重建,城市扩张,贫困与阶级矛盾等城市问题,试图通过由国家或福利投入的社区建设与发展来解决。联合国在1955年通过社区发展推进社会进步的文件(United Nations ,Social Through Community development, 1955)提到“可以暂时把社区发展定义为,旨在通过整个社区的积极参与和全面依靠社区的首创精神,来为社区建立改善经济条件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过程。” 社区在1980年代中期以前的中国,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在此之前的中国的城市空间结构大多是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公房分配制度之上的,因而源自苏联城市开发模式的有功能分区组织的居住区分级模式在中国城市中被普遍使用。 1986年,中国民政部首次将“社区”概念写入民政部的文件,并提出要在城市中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1989年12月26日,“社区服务”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中国法律的条文中。 1999年,民政部在全国建立了26个“城市社区建设实验区”。 2000年,中央两办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 23号文件)指出:“到1999年底,我国拥有667个城市,749个市辖区, 5904个街道办事处,11.5万个居民委员会。” 2002年11月,“社区建设”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其中提出:“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中国城市以“市”和“市辖区”两级正式行政区分城市地理空间。城市“区级”行政区作为一级政府,其下设的“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构与维护治安的公共派出所管辖区相同。因此,“街道办事处”是国家权利机关下设在“社区”之上的管理与干预机构。这样,在中国的城市中形成了市辖区,街道和居委会社区三级结构。 从城市物理空间的角度来看,中国城市居住区规划是按人口数量的规模分为三个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第六条,“居委会根据居民居住情况……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委会是建立在城市规划中的最小居住空间单元“组团”之上的。而按照“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二条,“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不设立街道办事处。”来看,“街道办事处”的物理空间尺度应当是在居住区级的规模,也就是每个区域大约30000~50000人左右。若按每个居委会社区人口约3000人规模,则一个“街道办事处”管辖大约10多个社区委员会。 从城市社会空间的角度上,社区的空间组织是以“居委会”展开的。“居委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第2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而中国城市的空间规划组织结构,以5万人口规模的居住区中,可分为主要的两种类型: [1] 若干组团→若干小区→居住区的三级规划组织机构。 [2] 若干组团→居住区的二级规划组织机构。 前者为三级配套,三级结构;后者是三级配套,二级结构。(见图一)
这种空间规划方式,与城市行政机构的结合就形成了中国城市的社区空间结构。在中国城市中,最常见的是第二种类型,也就是“三级配套,二级结构”。三级配套指的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即对基层服务的要求(组团级),如居委会,综合服务站等;对一套基本生活设施的要求(小区级),如小学,粮油店,综合副食店等;对一整套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设施的要求(居住区级),如百货商场,门诊所,文化活动中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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