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摘要: 【实施日期】2004/12/30 【颁布单位】扬价工[2004]410号 扬州供电公司: 你公司扬供电多589号《关于扬州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按建筑面积取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市区试行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 ...
【实施日期】2004/12/30 【颁布单位】 扬价工[2004]410号 扬州供电公司: 你公司扬供电多[2004]589号《关于扬州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按建筑面积取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市区试行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按建筑面积取费,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试行区域范围: 东到京杭大运河,南至南绕城公路,西、北至西北绕城公路。 二、试行对象: 试行住宅区按建筑面积取费指住宅区内所有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商品房、别墅、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公建配套房。别墅区(小区别墅占地60%以上)、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公建配套房需实行专变的仍按原操作办法进行。 三、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范围: 指上接电源出线至住宅一户一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不含征地、拆迁、建房、土建费用)。 四、供电容量的配置: 普通住宅商品房每户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基本容量按8KW配置,普通住宅商品房每户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基本容量按12KW配置,小区公共建筑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50W配置,小区办公用房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100W配置,小区营业用房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120W配置。 五、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商品房按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面积取费(最终按房管部门核定数为准),每平方米:①全入地电缆配套工程105元;②架空与入地电缆相结合配套工程95元;高层住宅商品房(13层以上)按普通住宅商品房取费标准1.5系数计算;小区公建、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分别按普通住宅商品房取费标准不超过0.8、1.2、1.5的系数计算。 六、费用使用管理: 你公司应依据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该项试行标准由你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再行向开发单位收取其它普通住宅商品房供配电工程费用(临时施工电源除外)。 开发单位和供电公司签订住宅区供电方案时,按应缴总额的10%缴纳;供电公司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一星期内,按应缴总额的60%缴纳;余额待供电工程配套设施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缴纳。供电公司应按合同保质保时送电,开发单位应按书面约定的期限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供电施工通道。 本批复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试行期满前一月,应重新向我局申请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间如上级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扬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