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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标准(试行)

2007-8-15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74|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1999/04/29 【颁布单位】鲁建设字(1999)2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 ...
【实施日期】1999/04/29
【颁布单位】鲁建设字(1999)2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标准(试行)》印 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 函告省建委设计处。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分系统集成和子系统集成两类,系统集成包括通信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楼字设备自动化管理控制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等。
     (二)具备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是指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和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或系统承包的单位;
     具备子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是指从事单项系统工程深化设 计及子系统承包的单位。
     (三)山东省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仅限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
     二、资质标准
     (一)系统集成
     (1)凡在省内注册,并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二年以上的单位有申报资格;新成立的单位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先申报暂定资质。
     (2)具有实施两个200万元以上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成功实例,五个以上子系统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并经过一年以上的运行,并证明质量优良的工程实例;
     (3)具有至少五个以上子系统(其中必须具备网络专业)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每个子系统必须有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主持过该专业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
     (4)专职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各种专业人员的结构合理。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具有用CAD完成设计过程的能力。
     (二)子系统集成
     仅从事单项专业子系统承包的单位申请子系统集成资质,其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有三个以上该专业子系统优良工程业绩;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他条件与系统集成相同。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持有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系统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或系统工程实施。
     (二)持有子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子系统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智能化子系统集成设计或子系统工程实施。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从事系统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子系统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须申领由建设部颁发的系统集成商或子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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