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监管办法》颁布 违规供电企业主管可调离岗位
摘要: 昨天,国家电监会公布《供电监管办法》,对供电企业的供电可靠率、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用户投诉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昨天,国家电监会公布《供电监管办法》,对供电企业的供电可靠率、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用户投诉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供电企业对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在办理用电业务期限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办法》还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