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条件成为水泥行业紧箍咒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以“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为主旨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条件》与2009年9月7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以及今年的送审稿相比有不少差异之处。通过对3个文本间变化的比较,可以看出,《条件》延续了去年9月30号以来水泥新政的主题――控制新增产能和注重节能环保,且多项规定越来越严格。
被删除的10%:从允许到限制 去年9月上旬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已经高于70%的省份,每年新增水泥总量应控制在本省上年水泥总产量的10%以内。”然而,这一表述在后来的两版中均已不见踪影。因为就在征求意见稿公布23天后,国务院出台38号文,严令水泥等行业要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在这种情况下,将新增水泥总量控制在本省水泥总产量10%以内的规定,多少有些不合时宜。 从1000到900:限制进一步收紧 《条件》规定: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而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中,停批的人均产能红线被定为1000公斤。 调低产能限批红线依旧秉承了38号文严控产能增量的宗旨。据估算,2010年全国人均新型干法水泥产能约为897公斤,接近900公斤红线。将人均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审批红线从1000公斤下调至900公斤,全国水泥产能可增长幅度共降低约1.4亿吨。 同时,这一调整关闭了人均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在900公斤 1000公斤之间的省份新建水泥生产线的大门。据湘财证券建材行业分析师黄诗涛估算,2010年人均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大于900公斤、小于1000公斤的省份包括:江西(903公斤)、湖北(998公斤)、四川(928公斤)和云南(947公斤)。 此外,100公斤的下调也很大程度地压缩了一些省份的新增产能空间,例如,辽宁(872公斤)、福建(835公斤)、湖南(823公斤)、海南(825公斤)、贵州(861公斤)等。 减量淘汰:控制产能不留缺口 《条件》规定,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而之前的两个文本只是规定要按照“等量淘汰”原则。 中国建材董事长宋志平表示,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一是坚决淘汰落后,二是坚决限制新增,否则就是用先进的过剩代替落后的过剩。淘汰不仅是淘汰落后产能,更要淘汰过剩的量。据估计,目前全国约有2.4亿吨的落后产能,单纯依照等量淘汰的原则无疑会给新增产能打开缺口。 技术改造:勿以新增产能为目的 从征求意见稿的“支持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并购重组后的改造投资”,到《条件》中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主题词依旧是控制新增产能。从5000到4000:不影响大局的调整 《条件》中最令人困惑的地方在于,单线建设规模从之前的日产5000吨降至日产4000吨。这一调整与前述以控制产能为目的的变化似有冲突。 国务院38号文发布之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只负责审批日产5000吨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日产5000吨以下熟料项目的审批权在地方政府手中。不过,自38号文发布之后,所有水泥新项目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通过。将建设规模下限降至日产4000吨并不会导致“令出多门”的审批混乱。投资主体:限制略有放松 从征求意见稿到送审稿,再到正式稿,《条件》对投资主体的限制有越来越少的趋势:削减对国外金融资本转让的限制,减少对投资者从业年限的规定,降低自有资本金率。 应该注意,近3年来,国内水泥行业鲜有真正的新进入者。“在国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3年以上”与“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企业”所限制的范围差别并不大。 在将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从50%降至35%的同时,《条件》将该款规定范围从单纯的新建项目扩大至“投资水泥(熟料)新、改、扩、迁建项目”,考虑到今后新建项目将越来越少,该款规定对变相扩产项目的限制作用或将越来越明显。 环境保护:越来越严格 在环境保护方面,《条件》对新项目的要求明显比之前严格很多,尤其是新增了一项硬性规定:配置脱除氮氧化合物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此外,对于矿山的恢复和保护也有大段文字规定。这与近两年来政府对节能、环保越来越重视的趋向一致。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建材处处长高秀英表示,《条件》对环保方面的规定是根据环保部的相关要求制定的,在节能减排政策越来越紧的大环境下,未来国家对水泥行业的环保要求将会越来越高。 业内人士表示,新准入条件在环保方面的规定将带来投资成本的增加,但是在技术可行性方面难度并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