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补充规定
简介:【标题】 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补充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851205 【实施日期】 198512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 【文号】 ...
【标题】 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补充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851205 【实施日期】 198512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 【文号】 【名称】 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补充规定 【题注】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五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内容】 近几年来,由于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务院关于人才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以及我局关于建材行业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大大促进了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这对合理使用人才,调整专业人员结构,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潜力,开发智力和扩大科技交流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一些单位个别科技人员擅离职守,不辞而别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同志中有些是业务骨干,有些是近几年新分配的大学生,他们专业对口,也能充分发挥作用.多数因地理位置或要去单位在待遇上比原单位优越而不辞而别.虽然国务院三令五审不允许不辞而别,我局也曾下文提出要求做了规定,各单位做了大量思想工作,进行劝阻,但效果不大.为了稳定建材科技队伍,推进建材工业技术进步,不致给本单位工作造成损失.各单位除继续做好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工作和思想工作外,必须采取一定措施.现提出如下若干补充规定: 一、人才流动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各单位要根据今后几年的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现有科技人员的使用情况和余缺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形成合理的比例结构.对其中富余人员要有组织地进行调整和流动. 二、有些单位老同志较多,业务骨干比较集中,为了避免人才积压,防止专业队伍老化,充分发挥这些同志的作用,在不影响工作的提提下,要下决心有计划地将一些业务骨干向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输送(主要在建材系统).以便不断地补充一批新的大、中专毕业生,逐步改善科技队伍的不合理构成. 三、允许科技人员在一定条件下辞职.凡专业不对口,在本单位确定不能发挥作用,流向合理的,本人提出辞职,单位应予批准.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辞职的由单位出具辞职批准书,一式二份,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交本人.并在批准前三个月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重新被录用的,工龄累计计算. 四、科技人员辞职后,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图纸及设备仪器不得私自带走,转让或自行销毁.对泄露国家机密给国家或单位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 五、不允许科技人员不辞而别.凡是擅离职守、不辞而别被其他单位录用的,经双方单位协商,征得原单位同意,也可以补办调动的手续.原单位不同意,录用单位一律不得接收,而且要做本人思想工作,劝其回原单位.录用单位不做思想工作,本人拒不回原单位,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其工龄由录用单位批准重新录用之日算起,原单位不办理一切调动手续,不转组织关系.是党员的要严格执行中组发(1985)5号文的规定,任何单位的党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顾党的组织原则,不按党员递转组织关系的手续,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允许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视其情节,给以党纪处分.同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录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六、对近几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除专业确实不对口,在一年之内需要调整和改派或本人有特殊困难经领导批准需要照顾外外,必须在国家分配的岗位录用合格后,工作满三年方能合理流动,不辞而别的照第五条办理. 七、对由原单位支付教育经费培养的研究生、电大、职大、函大等毕业生、进修生只要专业对口,毕业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五年以上方可允许合理流动.工作不满五年而要求调动工作或经领导批准辞职后又被其他单位录用的,录用单位要给原单位补偿一定的培养、进修费用,具体由双方协商议定. 八、对目前已经擅离职守、不辞而别尚未办理手续的科技人员,均照此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