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鼓励发展木材加工业新举措
简介:发展木材加工业优惠政策 为充分利用进口木材资源,加快发展口岸木材加工业,鼓励中外投资者来我市面上投资,参与口岸经济建设,在国家,自治区和锡盟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 ...
发展木材加工业优惠政策 为充分利用进口木材资源,加快发展口岸木材加工业,鼓励中外投资者来我市面上投资,参与口岸经济建设,在国家,自治区和锡盟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在我市投资兴办木材加工企业,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享受优惠。 (一) 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自建成投 产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2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征收; (二) 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征收; (三) 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7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征收。 第二条 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优惠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的方式,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在口岸加工区新建木材加工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下列比便返还。 (一) 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按80%返还; (二) 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按60%返还; (三) 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按40%返还; 第四条 地地出让金返还企业后,余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口岸加工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的生产,发展搭建良好的平台。 第五条 地地出让金实行先缴后返,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 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收费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新建的木材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在口岸加工区加工的进口木材的除害处理费即熏蒸费按三分之一收取。 第八条 工业用水每吨按3元收取。 四,服务保障承诺 第九条 对投资的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在当地审批权限范围内,只要手续齐备,有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派专人协助办理。 第十条 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制度,企业有权拒交并举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以外的一切收费。 第十一条 市中外客商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479-7526300)负责受理国内外客商的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包括)家属)享受国民待遇.内资企业雇佣的外地员工及其家属享受市民待遇. 第十三条 进入口岸加工区的木材加工企业,在遵循政府审批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安全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可自行组织基建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 口岸加工区进行总体环境评估,入区企业不再进行单独环评.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对口岸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起龙头带动作用的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企业,龙头带动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 第十七条实行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责任制,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建设,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五,其它政策 第十八条 投资规模较大的木材加工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政策,加工贸易项下的锯材出口不受配额限制. 第十九条 加工自行进口的原木,每吨返还2元口岸管理费.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优惠政策中关于木材加工业方面的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二连浩特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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