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意味着还未开始竞争就先失掉了竞争的资格。在投标过程中,废标却又难以避免。某种程度上,废标体现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在目前的招投标中,频频出现的废标却让人着实看不懂。 废标条款何其多 企业落马失公允 有业内人士认为,公开招标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串通投标等腐败现象,但同时也增加了招标的难度和投入。招标人制订详尽的废标条款来防止纠纷本无可厚非,而不可否认的是,废标条款的增加,同时也使得废标现象频频出现。 有些招投中,以事先确定的标底价为准绳,接近标底价的报价是最合理的。在评标中特别明确规定报价允许增减的幅度,浮动超过规定的即视为废标。这样一来,就变成了投标者打探标底价的“猜标”竞争。一些不高明的猜题者,稍微超出一点幅度,即使并不低于成本价,也难免提前出局。与此同时,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开放,异地投标的情况日益增多。而在某些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却规定,现场开标时必须携带获奖证书原件,否则作为废标。获奖证书一般只可能有一份原件,而有企业恰巧在这段时间参与两个异地投标,企业叫苦不迭。 另外,因为没有满足招标文件中一些并不重要的因素而导致废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某市一指挥中心工程招标中,一家公司仅仅因为"封面"概念理解错误而未按规定格式在封面上加盖公章而成了废标。 上述投标者的错误,对价格、质量、工程量等等因素均不产生任何影响的,属于“细微偏差”,完全可以给投标者一个机会参与招投标。然而,在严格到甚至不尽合理的废标条款下,都被判作废标。难怪许多企业大呼冤枉:这样的废标判罚,实在有失公允。 招标方故设玄机 投标者阴沟翻船 废标条款被招标者恣意利用已经不是什么新闻。在许多招投标中,业主本来就内定了投标人,但是又必须经过正规程序,于是便在招标文件上玩起了花样,废标当然就成了这种排除法的最佳武器。 所谓废标,就是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或者招标报价远低于或远高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的标书。同时,还包括诸如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字迹模糊等。前面的都是硬指标,在这些地方一般不容易出错,一旦出错,说明该投标人本身也不具备竞争的优势。而玄机就在最后一条,许多投标者就是在这些招标人特意设置的过于苛刻甚至吹毛求疵的条件下“阴沟里翻船”。 在许多招投标的废标条款设置中,招标人常常会对一些次要、细微的方面做专门甚至是不合逻辑的规定。某企业就曾向记者反映他们经历的一次招投标,招标文书上特别规定了凡是出现百分号的,连数字一起一律用中文。举例说,“58%”就应该用“百分之五十八”来表示。且不去讨论这个规定是否有必要,就建筑行业这个涉及大量数字的特性来说,在投标文件中全部使用中文也不切实际。这家企业就是因为漏改了一个数字而被判定为废标,被提前罚出了场。遭此判罚,企业当然倍感冤屈。另外,在条款的表述上做文字游戏也是很多招标人惯用的手法。 众所周知,目前,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均为一次性工作。所以,要求在这样一个短时间过程中,每一个投标文件完完全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无一丝一毫的偏差几乎是不可能的。一些重要的竞争条款,完全应该严格认真,一丝不苟。而过于苛刻的对工程实施并无必要的要求,一方面有损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可能将潜在的最适合的投标人排除在外。基于此,业内专家提出,评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应该作为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的重要依据。如果投标文件的偏差只是在那些无足轻重的地方轻微地违规,也就是我们前文所说的"细微偏差",那么评标委员会应该认定其为响应性的有效标,而不是废标。 同时,针对以上的几种废标情况,专家也指出,第一,招投标的相关法律亟待完善,对废标条款的设置应该慎重;其次,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行为的约束,在招标文件中,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以外,不得私自增加废标条款;同时,评标委员会对废标界定的权威性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