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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产品需认证

2008-1-1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5| 评论: 0

简介:1998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系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 ...
1998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系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系指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1998年11月20日由原国家经贸委牵头组织并直接领导,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和管理下,成立我国节能产品认证最高权力机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代表国家对节能产品实施认证,代表中
国参加国际组织的相应活动。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要求,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鼓励发展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强调实施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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