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按套内建筑面积卖房
简介:从12月1日开始,本市的购房者和开发商都要适应一种新的商品住宅预售计价交易模式:按套内面积售房。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从12月1日开始,北京市范围内的涉及商品住宅预售的交易将必 ...
从12月1日开始,本市的购房者和开发商都要适应一种新的商品住宅预售计价交易模式:按套内面积售房。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从12月1日开始,北京市范围内的涉及商品住宅预售的交易将必须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墙体面积+套内使用面积+阳台面积)有关人士认为,此举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使商品住宅预售过程更加公正、透明,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作为弱势群体购房者的利益。据悉,此前重庆市和广州市已经开始实行这种销售政策,北京市将成为全国范围内第三个对预售商品住宅强制实行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销售的城市。 据了解,《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要求预售商品住宅必须按套内建筑面积卖房外,还从其它几个方面明确了购房者与销售单位的权益。 物业费、取暖费仍按建筑面积收。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仍在购房合同中同时写明,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等都不受影响。 非北京户口人士可购置商品房。《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非北京户口在京购买商品房不再办理审批,只须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就可以直接购买商品房。同时,北京人买房也不用再拿户口簿,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就可以直接购买商品房。 公摊面积要明示。《办法》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应当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公示分摊的内容有:被分摊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参与分摊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不分摊的部位。 预付定金可退。《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收取预付款性质费用的,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做房价款;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返还所收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