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规定施行
简介: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由北京市建委和市规划委联合起草,北京市人民政府4月2日颁发122号政府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6月1日起施行 ...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由北京市建委和市规划委联合起草,北京市人民政府4月2日颁发122号政府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管理规定。新颁布的《管理规定》扩大了监督管理的范围,并将原来在招投标监督事项从22项减少到5项。 《管理规定》,将原有只对勘察、设计、施工和重要设备进行招投标监管,扩大到对监理、专业和劳务分包、材料采购的范围。监督管理审批事项取消,只保留了招标人将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工程招标方式抄报、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施工合同备案等五项监督管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