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材料 查看内容

格式合同有争议?裁决偏向消费者

2008-1-1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86| 评论: 0

简介:  2000年,吴先生等70多位业主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商品房。购房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楼180天以内,违约金按银行利息的1.2倍计算;超过180天,则每日按购房款的0.05 ...
  2000年,吴先生等70多位业主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商品房。购房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楼180天以内,违约金按银行利息的1.2倍计算;超过180天,则每日按购房款的0.05%计算。但是约定交楼时间过了一年多,吴先生等人仍然没有拿到房子钥匙。在与开发商协商违约金不成后,吴先生等人一怒之下把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约定赔偿违约金。
  在法庭上,吴先生等人要求开发商按照赔偿条款的后一条约定“每日偿付购房款的0.05%”支付违约金。如果这样计算,30多位业主应得到违约金高达400万余元。而开发商辩称,“超过180天,按每日购房款的0.05%计算”的意思是,前180天违约金应按银行利息的1.2倍计算,180天以后的部分才按每日购房款的0.05%计算。由于两种计算方法每位业主获得的赔偿金相差一万多元,双方争议的焦点于是集中在怎么理解“超过180天按每日购房款的0.05%赔偿”上面。
  法庭在调查中查明,该合同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同时查明开发商逾期一年还没有交房的事实存在,因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约定,法院作出了支持业主的判决,即所有逾期时间都按每日购房款的0.05%计算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本案中就出现了该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解释”,因此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接受格式条款的消费者的解释。
  目前市场上由商家提供格式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格式条款规定往往对消费者不利。对此《合同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向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倾斜。《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是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其中不仅规定当双方对合同有不同解释时从接受格式条款者的解释,还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条款提供者对合同作出解释,以此作为订立合同的前提依据,更规定条款内容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收藏 邀请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