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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规划及环境影响审查办法更加关注公众意见

2011-12-3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7| 评论: 0

摘要: 为做好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水电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 ...
    为做好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水电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实施。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在对水电规划进行审查时,需审查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改进措施的有效性。所有重大水电规划项目需要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审批,环境保护部负责环境影响的审批。
    “对于水电开发,公众意见非常重要。以前,水电开发商对公众意见重视不够,不注重取得公众对水电的支持。”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说,民主社会必须重视公众意见。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说,“公众参与”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是做好水电规划开发的重要基础。“公众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邀请利益相关方、非政府组织人士参加讨论、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包括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吸收多方面的建议。
    史立山说,2003年,中国出台《环境影响评价法》后,中国政府、业界和专家对水电的环境评价问题作了许多探索。但是在环评审查中,一直缺乏规范的程序,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暂行办法》明确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目的是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还体现在《暂行办法》对审查小组专家组成的相关规定上。根据《暂行办法》,对于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审查小组中的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暂行办法》还规定,审查小组的专家从环境保护部依法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生物多样性、地质环境、规划等方面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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