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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材不合格告建材商 证据不足讨赔偿被驳

2007-12-1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86| 评论: 0

简介:  因板材不合格致使所做的木门面板开裂,在赔偿了雇主2万元后,装修队负责人王某将建材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因缺乏相应证据,王某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
  因板材不合格致使所做的木门面板开裂,在赔偿了雇主2万元后,装修队负责人王某将建材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因缺乏相应证据,王某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2006年10月,王某接受某雇主的委托,为其制作木门,制作木门的板材是从张某处购买的。可是没有料到,仅仅过了两个月,王某所做的木门就出现了面板开裂现象。为此,王某赔偿了雇主2万元。王某认为,木门面板开裂是由于张某卖给自己的板材不合格所致,于是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4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虽然王某提出了质量鉴定申请,并经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鉴定,送检的板材为不合格产品,但是张某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对王某提供的检验样品提出异议,认为王某送检的样品并非从自己处购买的。对于张某的异议,王某未能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同时,王某向法院提供的由张某为其开具的收据上的时间也有改动过的痕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起诉由于其从张某处购买的板材质量不合格,导致所做的木门面板开裂,王某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亦经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检验,但是张某对王某提供的检验样品提出异议,认为王某送检的样品不是从其处购买的板材。对于张某提出的异议,王某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同时,王某提供的购买板材收据的时间有所改动,故不能证明双方买卖关系所发生的时间是王某所诉称的时间。为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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