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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估办法(试行)

2007-1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14| 评论: 0

简介:【实施日期】2002-3-1 【颁布单位】济建管字(2002)8号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估办法(试行) 根据《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建筑工程 ...
【实施日期】2002-3-1
【颁布单位】济建管字(2002)8号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估办法(试行)

根据《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减少或杜绝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一、 安全评估的范围:
1. 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
2. 本市辖区内机械化施工工程。
3. 五县(市)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估工作,由五县(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 安全评估的内容:
1. 工程安全报监情况;
2. 基础施工阶段、结构施工阶段、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及日常检查情况;
3. 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的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情况;(无监理的工程此项工作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 安全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1. 安全生产评估市建管局委托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
2. 安全评估自查自评工作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负责。
3. 安全评估实行100分制,按以下档次计分:
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
合格:70分以上(含70分);
不合格:70分以下。
4. 企业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之后两周内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自评的基础上填写《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评估表(基础施工阶段)》(附件五~一——报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在工程基础施工前进行第一次评估。
5. 当建筑物施工至二层~四层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自评的基础上,填写《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评估表(结构施工阶段)》(见附件五~二)报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在接到报表一周内进行第二次评估。
6. 当工程进行至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自评的基础上,填写《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评估表(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见附件五~三),报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接到报表一周内进行第三次评估。
7. 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将现场安全自评报告及有关管理资料报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对该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安全评估。
8. 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对工程日常检查情况和创建安全文明优秀工地活动情况,作为工程综合评价的依据之一。
四、 安全生产评估的奖惩:
1. 凡被评为优秀的工程给予全市通报表彰,企业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应给予奖励。
2. 评估为不合格的工程视情况暂扣项目经理安全资格上岗证6~12个月。
3. 工程的综合评估情况报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经理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4. 凡发生一起四级或以上重大责任事故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安全评估为不合格。按部颁规定重新核定项目经理等级,其新核的等级应低于原级别。
5. 对规避安全评估的工程,对其企业按照《济南市建筑企业安全评分标准》给予加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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