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违规生产、使用四类产品将受罚
简介:据了解,“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器具的通知”中明确了自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采购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 ...
据了解,“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器具的通知”中明确了自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采购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4类用水器具时,应当严格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规定的指标设计和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违反规定的,由规划设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对未能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出具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用水器具,按照该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进行复试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在建工程,特别是公共建筑使用用水器具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将不合格用水器具按照合格签字的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2006年1月1日起,有关生产企业应当调整产品设计方案和生产线配置,加快技术进步,使本企业的产品性能指标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标准。有关经销、代销单位应当将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上述产品彻底清出销售场所。违反规定继续生产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产品的,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查处。继续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产品的,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市各建材或生活消费品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凡发现市场内销售的生活用水器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