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电信70亿乱收费的帮凶
简介:"电信收费中的欺诈现象花样百出,不断翻新,让用户防不胜防,既损害广大用户的利益,也扰乱了电信市场,成为社会公害。" 让全国政协委员陆锡蕾如此义愤填膺的,是电信部门数额惊人的乱收费。"据调查统计,全国 ...
"电信收费中的欺诈现象花样百出,不断翻新,让用户防不胜防,既损害广大用户的利益,也扰乱了电信市场,成为社会公害。" 让全国政协委员陆锡蕾如此义愤填膺的,是电信部门数额惊人的乱收费。"据调查统计,全国60%以上的移动电话用户和小灵通用户遭受过电信服务欺诈性收费。平均每年每门30元,照此比例估算,全国每年产生的电信欺诈性收费高达70亿元以上。能够通过投诉或诉讼获得返还的数额微乎其微。" 电信乱收费由来已久。2000年7月29日的《法制日报》就有一则报道:从1999年12月起,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开展了全国电信资费检查。截至2000年7月底,查出电信行业在1998年以来的两年内违法所得21.7亿元。这就是说,电信部门的乱收费行为,在几年前就已经很严重了。 为什么至今乱收费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了呢?反思这个问题,远比简单地表达自己的愤怒情绪更为重要。 首先就是相关法律"徒有虚名",使得电信部门乱收费底气十足,无所畏惧。严厉的法律是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的最有力的武器。有了完善而系统的法律,个人或企业才会对法律心生敬畏之情,自觉地依照法律的规则指导自身行为。然而,当电信部门一再乱收费,将消费者玩弄于股掌之间的时候,人们惊讶地发现,相关法律对电信部门竟然没有任何约束力。 现在,规范电信部门的法律是2000年9月20日通过的电信条例,立法的过程中电信部门的身影随处可见。可以说,此条例展示了电信部门维护自身利益所具有的强大智慧------没有谁傻到不趁立法之机为自己牟取利益、规避风险的地步。部门立法导致的必然结果是,使法律丧失了本应具有的威力。 比如,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然而,如果电信企业真的违反了这些规定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之轻简直到了令电信企业偷着乐的地步。即使电信企业"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仅仅是被"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对电信运营商哪里还有威慑力可言?至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纯属装饰。这一点,电信企业比谁都明白。 于是,人们寄希望于电信法的出台,弥补这些不足,然而,电信等相关利益群体,多方掣肘,导致这部法律至今难产。 导致电信部门底气十足的另一个原因是目前的电信监管体制。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国家既是监管规则的制订者,又充当裁判和运动员。电信监管者与电信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系千丝万缕,电信监管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消费者权益无从保障。甚至,某些电信监管的人员,只是把禁止电信企业之间的不正当价格竞争,当成监管的主要内容,导致电信监管与公众的期许相差千里。 而目前世界上通行的电信监管模式,是依法建立起来的独立的监管机构------它既独立于企业,又相对独立于政府。就连我国信息产业部也承认,这是目前全球电信市场监管的大势所趋,政监分离更有利于对电信市场进行有效管制。然而,鉴于电信监管涉及利益和权力的分配,在我国实行独立监管依然遥遥无期。 从几年前的20亿元,到现在的70亿元,电信部门的乱收费在持续增长。倘若电信法不出台,电信监管体制不改革,公众除了发泄愤怒也只能徒唤奈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