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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的通知

2011-5-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8| 评论: 0

简介:  各市区城乡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的通知》(鲁建建字1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建 ...

  各市区城乡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威建发〔201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文件。

  二、检查范围

  1.全市所有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

  2.全市所有在监工程项目(含外地进威企业在监项目)。

  三、检查内容

  1.企业综合管理方面:企业是否满足获准许可的监理资质标准条件;有无不在本单位执业的人员挂靠注册行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企业员工培训制度、劳动工资待遇标准、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工程检测精密仪器维护维修保养制度、内部检查考核制度,以及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

  2.市场行为方面:所承揽的监理业务中法定必须招标的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转让监理业务行为;是否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是否存在不按投标承诺签订监理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3.监理人员配备方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是否配套,人数是否达到标准规定,有无违反规定调整更换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人员有无违反规定同时从事其他工程监理工作的行为,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是否与施工单位以及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4.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条件方面:是否具备独立办公场所,是否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是否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工具以及应用计算机对监理的工程进行辅助管理,项目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人员统一着装、统一安全帽、统一胸卡,“十上墙”,监理文档统一信息化管理情况。

  5.质量控制方面:组织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分包审查工作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作情况;原材料验收、见证抽检、隐蔽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工作情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的旁站情况;对质量隐患的处理情况。

  6.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有无安全管理措施、预防、控制、检查、应急预案、处理的审查情况,对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7.建筑节能、环保材料应用方面: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是否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实施中是否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对工程上应用的环保材料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验检查。

  8.监理资料管理方面: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监理工作总结等资料是否规范、完善。

  四、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1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企业组织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自行落实整改、复查,自查、整改情况6月10日前分别报注册所在地建设局和市城乡建设委。

  (二)主管部门检查阶段(2011年5月下旬至7月上旬)。将本次检查作为市城乡建设委、市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的一项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整改的,跟踪整改到位并组织复核;需要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处理;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提请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同时,将存在的问题记入企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三)迎接省级抽查(2011年7月中下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我市建设监理专项检查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理企业、在监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企业作出处理,对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由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五、检查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广泛深入做好动员部署工作,以专项检查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积极推动开展建设学习型监理组织活动,进一步提升建设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2.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调度掌握所有企业和在监项目的自查、整改情况。检查要查深查细,跟踪整改问题,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能够真正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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