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高层建筑消防系统正常运行的保障措施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城市建设高速增长,以及城市可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减少等诸多因素,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我国确定高层建筑系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高度超过24m的 公共建筑 )。由于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城市建设高速增长,以及城市可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减少等诸多因素,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我国确定高层建筑系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由于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立足于自防自救的原则,一旦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受登高限制(我国消防登高救援车最高为50m,而高层建筑高度少则几十米,多则上百米、几百米),扑救难度大。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我国于1995年5月3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于同年11月1日实施,该规范成为我国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强制标准。但是火灾隐患仍然十分突出,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对如何保障高层建筑消防系统正常运行和彻底消除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认识和看法。 首先,作好高层建筑设计监督审查工作。高层建筑电气设施错综复杂,人员和物资相当集中,其装修材料易燃物较多;而在每栋大厦里,都有十来个从上到下贯通的“烟囱”,如楼梯、电梯竖井、电缆管道井、供水管道井、防排烟管道等,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相当快,靠外部消防力量扑救非常困难,其效果也相当微弱。因此在建筑设计初期就要求按《高规》设置相应的现代消防设施,待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报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能施工。然而,在《高规》执行初期,由于建设方消防投资意识淡薄或资金紧张,设计部门对规范的理解存在偏差及消防监督部门审查力度不强等多种原因,造成了部分高层建筑本应设置的相应消防设施却未设置。 再加上个别开发商以谋取利益为唯一目的,想方设法减少消防投入,使整个消防配套设施所用设备及材质技术含量低,质量差,使用年限短,而仅以通过验收为目的。这种“只管一时,不管一世”的做法,为建筑留下极大的火灾隐患。 对此,笔者认为应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审查的法律法规,加强消防执法力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消防监督审查水平,严格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保证消防监督规范、公正。同时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联系,作好宣传工作,对所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重点部位、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配套作好技术保障。 其次,作好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设计任务完成并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进入施工阶段,施工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 为切实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质量,使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尽量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建设单位应树立消防主体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建筑消防设施安装必须严格按照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强制技术标准进行,不得私自降低标准,不得对方案进行随意优化。 (2)施工单位的确定必须满足建筑施工要求,不得超范围施工,不转包,不挂靠,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施工方案必须经监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消防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3)施工安装的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及经消防产品型式认定和检测合格产品,所用管材线材必须填报材质报审表,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建设单位和监理部门应严把施工重要环节,对中间验收及单项验收应有文字记录,并经双方签字存档,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功能性检测,检测人员应严格按技术规程作业,实行谁主检谁负责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严格按消防设施验收规范进行功能性验收,客观、公正地得出验收结论,对不合格或系统配置不合理的应坚决予以整改,对整改不合符要求的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三,作好消防系统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从工程验收合格同意交付使用后一直贯穿整个建筑正常运行全过程。由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自动化程度高,水、电、气及各种分项系统使用的管线布置错综复杂,一旦管理不善,发生火灾,将会带来灾难性的破坏。因此,日常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全方位性:即建筑内部所有单位、家庭、各楼层、各部位都要纳入消防管理范围,不得漏管。 (2)全天候性:即一天24小时,一年365天,不分春夏秋冬,不分白天黑夜,都要常备不懈地进行消防管理,以期控制火源,防患于未然,使消防系统备战于未然,消患于未然。 (3)全员性:即凡是高层建筑内用火的人或与火相关的人,不分性别、年龄、职务都是消防管理的主体和客体。 (4)强制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义务维护消防安全,一旦因个人有意或无意造成火灾及火灾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取决于上述三方面的全面落实和相互配合,只有从源头把关,切实做好这三方面的保障措施,不断增强消防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开创消防监督新局面,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