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新钢铁第三期出厂价格政策通知
简介:鞍钢新钢铁第三期出厂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基 价 1.本价格为交款(货币)订货不含税价格,结算时另收17%增值税。 ...
鞍钢新钢铁第三期出厂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基 价 1.本价格为交款(货币)订货不含税价格,结算时另收17%增值税。 2.本价格的计价单位为元/吨。 3.本价格包括各品种的简单包装费(1780机组卷板精包装加价50元/吨,集装箱钢除外)及厂内运杂费,不包括1‰的保险费。 4.本价格1780机组卷板为普通轧制精度交货价格,如要求较高精度交货加价50元/吨。 5.本价格中规定的各种加减价、优惠价、贴息额度及运费补贴等均为不含税价。 (二)提前交款订货优惠政策 1.计息日为合同月十五日。用户在合同月十五日前交款订合同,从订合同日到合同月十五日,钢材按0.25元/日@吨冶化产品按月息4‰鞍钢给用户贴息。 2.用户使用承兑汇票在合同月十五日前45天内交款订合同,从订合同日到合同月十五日鞍钢按钢材0.25元/日@吨、冶化产品按月息4‰给用户贴息。用承兑汇票提前交款,超过45天鞍钢不予贴息。 (三)贴 息 1.承兑汇票的计息日均从合同月十五日到承兑日,用户按钢材0.25元/日@吨冶化产品按月息4‰向鞍钢贴息。 2.钢材贴息计算公式:贴息额/吨=0.25元/日。吨*天数 3.交款日基准:电汇、信汇以进帐日为准,汇票以结算收到汇票日为准(如因对方责任或对方银行责任,致使货款不能正常划转鞍钢帐户,则以货款进帐日为准)。 (四)其 他 1.对重点用户订购鞍钢钢材,执行定金累计批量优惠价格。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累计订购单一品种钢材达到规定批量的,执行相应的优惠政策。优惠价格按批量档次分别计算,但要求订货和结算单位必须一致。 2.对公司批准的代理,直供企业等协议单位订货,按协议规定执行。 五、交货币订货运距及中转补贴 品种 发往区域 运补 无缝管厂(含连轧机组) 辽宁(含自提)、吉林、黑龙江 0 其余地区 50 中型厂(中型)矿用材产品(矿用扁钢、矿用工字钢、矿用槽帮钢、支撑钢、轻轨、U型钢、π型钢 辽宁(含自提)、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沈局及哈局) 0 其它地区 30 工业蒽、黄血盐纳、β甲基荼馏份、工业甲基荼、吹苯残油 上海、济南、郑州、兰州、广州、柳州、成都路局及北京路局所属的太原、石家庄分局 80 脱晶蒽油 40 硫酸铵 20 焦化苯 上海、郑州、兰州、广州、柳州、成都路局 40 济南局及北京路局所属的太原、石家庄分局 30 中温沥青、硬质沥青 兰州、上海、广州、柳州、郑州、济南路局 50 成都、呼和浩特局及北京路局所属的太原、大同、石家庄分局 40 工业甲酚 广州局、成都局、上海局 100 此政策执行时间:二○○三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