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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一公司惹索赔钢材买卖事实成焦点

2002-5-2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53| 评论: 0

简介: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广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广州黄埔某公司结束业务往来后,却被该公司索赔巨款。   据称,中建三局一公司由于资金紧张,经同发展商协商,提前预支工程进度款200—300万元,但发展商 ...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广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广州黄埔某公司结束业务往来后,却被该公司索赔巨款。

  据称,中建三局一公司由于资金紧张,经同发展商协商,提前预支工程进度款200—300万元,但发展商一定要开送货验收单和委托付款函,给施工现场代表和监理核实,证明进了货,然后在委托付款函上签字盖章,才肯付款。去年5月28日,中建三局一公司材料科长顾国忠叫材料员武庆明填写14张收据,当时在场有项目经理蒋向阳及黄埔某公司私营老板张某,顾国忠特别声明,没有真的供货,目的是以提前支付材料款的方式向发展商要钱,14张收据是以另三家供应商供应的钢材724吨为蓝本填写的。中建三局一公司在开出委托付款函的18天后,感到违反财务制度又发函撤销委托付款函。同年7月18日私营老板张某以14张收据、委托付款函等,要中建三局一公司清偿250万货款给其公司。

  著名经济法专家、暨南大学王河教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买卖关系是否真的成立?而要证实有钢材买卖关系,必须要有供货的事实,必须提供以下证据:什么时间送货、送货人、验收人、经办人、在哪里发货、什么厂家的钢材、材质书号码、发票及发票号码、价格等。有了这些证据,买卖事实才能成立。日前此案已移交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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