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规范放射性污染防治
摘要: “建筑材料使用的工业废渣、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产品及天然石材产品,必须经法定监测机构进行放射性物质含量监测,未经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河北省政府近日出台的《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 ...
“建筑材料使用的工业废渣、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产品及天然石材产品,必须经法定监测机构进行放射性物质含量监测,未经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河北省政府近日出台的《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防治老百姓较为关心的天然石材装修等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问题作出规定。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环保部门所属的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全省存在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和活动进行监测。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天然石材装修住房已相当普遍,为解决工业废渣的出路,有一部分工业废渣用于建筑材料,使一部分伴生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或建材用于装修或建房,导致室内放射性水平和氡浓度较高,引发多种疾病。 《办法》对存在放射性污染项目的申报登记、审批程序、日常管理、转移、报废、处置和事故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为从源头上控制放射性污染,《办法》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向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建设、城市规划、卫生、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存在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和活动的审批手续时,应当向以上部门报送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未报送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