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材工业协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草稿)
简介:根据上级部门对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对中国石材工业协会(简称石材协会)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印章的制发和管理 第一条 中国石材工业协 ...
根据上级部门对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对中国石材工业协会(简称石材协会)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印章的制发和管理 第一条 中国石材工业协会及中国石材工业协会各部门印章由民政部制发。 第二条 刻制印章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持石材协会秘书处介绍信及机构设置批件,到民政部或公 安机关审核、办理刻制证明。 第三条 中国石材工业协会印章、中国石材工业协会秘书处印章、石材协会各部门的印章、业务印 章和专用印章,由石材协会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第四条 各类印章如因机构变动或磨损严重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将原印章上交协会,由协会秘书处 封存,承报上级机关按规定程序销毁。 第二章 用印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以中国石材工业协会或秘书处名义发文、函、电及对外签署协议、合同、联系业务等,须 经会长或协会主管领导、秘书长审核、签批,方可使用中国石材工业协会和秘书处印章。 石材协会各部门以协会各部门名义发函、电或开具介绍信等,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事先应对 函、电及介绍信等的内容进行审核,签批用印,经办人留存备案。 第六条 石材协会各部门的印章,只限于本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使用,不得用 于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用印注意事项 第七条 凡用印必须有经办人与批准人签字,且须将领导签发件(或复印件)留在用印处或登记, 登记时应摘登标题或内容,注明发送单位、时间、批准人和经办人。 第八条 印章应保存在办公处内,一般不得将印章携带出机关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到外单位会印时 要经主管领导同意,须由专人护送并现场监印。 第九条 已开具但未使用的信函,应交回原开具部门,并附在原存根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开具空白介绍信,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主管协会领导批准。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用印的管理,用印前应认真检查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有效。凡 不符合要求的各类文、函、电,应要求办文单位补齐手续后用印。 第十一条 对于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违规使用印章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 的,将追究本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机关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材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石材》杂志社依此另行制定印章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