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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称“居者有其屋”是宜居城市最基本前提

2013-6-21 17:2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56| 评论: 0

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6月20日上午表示,城市的宜居性应被定义为城市或区域内居民所能够享受到的好的城市生活质量,居者有其屋应当是宜居城市最基本的前提。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共同研究编撰201 ...

  中国社会科学院6月20日上午表示,城市的宜居性应被定义为城市或区域内居民所能够享受到的好的城市生活质量,“居者有其屋”应当是宜居城市最基本的前提。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共同研究编撰2013年《生态城市绿皮书》(下称《绿皮书》)今天上午发布。

  《绿皮书》说,21世纪,宜居建设成为了全球城市发展的共同选择。宜居,顾名思义,就是适合人类居住的意思,宜居理念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

  《绿皮书》主编、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孙伟平在发布会上表示,宜居城市从“城市的本质是人的生活”这一基点出发,体现了两层基本含义:一是提高人的综合生活质量,二是人与自然环境的整体和谐。

  孙伟平认为,城市的宜居性要从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多种角度来实现,即全方位整体地实现其宜居性,而不是只满足其中一方面的要求,包括繁荣的城市经济,良好的生态环境,完善的社会公共事业,和谐的人文氛围等。

  根据社科院的研究成果,城市的宜居性应被定义为城市或区域内居民所能够享受到的好的城市生活质量,需要具备五个要素:

  整体宜居性是其主要特征。建设宜居城市,必须从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多种角度来实现。

  繁荣的城市经济,包括稳定健康的经济运行环境、合理的产业结构、发达的现代服务产业,充足并且稳定的就业机会,丰厚的收入、较高的可支配收入等,这是宜居城市的经济基础。

  良好的生态环境,包括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源、葱郁的绿化和优美的自然景观等,这是宜居的生态支撑。

  完善的社会公共事业,包括城市公共设施、交通、住房、安全、减灾、就业、就医、教育、福利等方面,这是宜居城市的硬件设施。

  和谐的人文氛围,包括社会秩序、道德风尚、文化底蕴和娱乐功能等,这是宜居城市的精神体现。

  “‘居者有其屋’是宜居最基本的前提。”孙伟平介绍,在“居者有其屋”方面,新加坡成为公认的典范。由政府担当住房保障的主体,成立专业化的制度执行机构,按照多数居民的购买力确定房价,并通过一系列优惠活动保障居民买房。

  社科院认为,宜居城市还要具备居得起、居得好和居得久的基本要求和良好条件。建设不能忽略住区环境,应重点推进社区安全、绿化、健康、文化等方面的深化和细化。

  《绿皮书》认为,城市管理者应加强社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并兼顾弱势群体。同时,提高社区的文化氛围和居民素质,注重营造一个安静、清洁、具备归属感和安全感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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