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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严惩拆毁者才能保护古建筑

2012-8-3 11:1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52| 评论: 0

简介:  7月27日,北京东城区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里,搭起了木结构房屋骨架,东城区文委有关人士称,目前进行的是梁林故居恢复原状工作,并非复建,开发单位同时被处以最高额度的50万元罚款,并被令恢复所拆除旧居建筑原 ...

  7月27日,北京东城区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里,搭起了木结构房屋骨架,东城区文委有关人士称,目前进行的是梁林故居恢复原状工作,并非复建,开发单位同时被处以最高额度的50万元罚款,并被令恢复所拆除旧居建筑原状。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单位被罚50万元确实是最重罚款处理了,但对于开发商来说,50万元不过是九牛一毛,毫无意义。

  早在年初梁林故居被拆曝光时,东城区文委宣称将原址恢复修缮,最大程度恢复原貌,这次使用的语词是恢复原状,并强调不是复建。在梁林故居之类不可移动文物已经被毁的情况下,法律为什么不鼓励重建,而要严格限制重建呢?就立法精神而言,这是要防止钻重建的空子,防止一些不法分子以及不负责任的机构利用可以重建的理由,肆意拆毁文物。略懂得古建筑工艺的人都知道,进行修缮的难度和成本往往不容易控制,不如拆了重建反而简单、可控,如果法律留一个方便重建的空子,那么中国大地上的古旧建筑基本就不需要修缮,而在重建中全部焕然一新了。从立法的文物专业基础角度说,当不可移动文物已经被毁,诚然非常惨痛,但维持被毁后的残迹,依然还可以保存“废墟”的价值,比如,也许可以保存住完整的地基状态。如果随意重建,地基等被毁,那就等于进行了二次毁灭,不可移动文物的被破坏程度将更加惨不忍睹。从东城区文委尽量绕开“重建”一词来说,其不可能不明白相应的立法精神和用意。

  在房地产业普遍玩弄《文物保护法》的现实背景下,东城区文委及相关开发商已经有不错的态度。最近我去镇江,看到2009年被毁的宋元粮仓地块上还没有完全竣工的商品房项目,不由得黯然神伤。镇江宋元粮仓被发现,从考古学角度来说意义非常之大,足以列为近几十年里最重大的考古发现之一,但被毁了也就毁了。为什么毁灭历史遗产有如此胆量?根源在于没有人顾忌《刑法》。《刑法》分则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得到实施的基本是针对偷盗、倒卖、走私等社会人员的犯罪条款,而与房地产开发密切相关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等罪名,则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怎么使用。当房地产商不需要顾忌吃官司,仅仅最高50万元的罚款,能阻吓住他们追求利润的贪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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