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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京SOHO被抄袭事件的法律解读

2012-5-15 14:0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07| 评论: 0

简介:  近日,望京SOHO被抄袭事件沸沸扬扬,当事人SOHO中国和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美全)你来我往,好不热闹。作为严谨的法律人,在纷繁杂乱的表象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法律的视角来观察此次事 ...

  近日,望京SOHO被抄袭事件沸沸扬扬,当事人SOHO中国和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美全”)你来我往,好不热闹。作为严谨的法律人,在纷繁杂乱的表象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法律的视角来观察此次事件。概而言之,此次事件涉及望京SOHO作为一个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是否被重庆美全所侵害。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才明确将建筑作品列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之列。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因此,如果望京SOHO被抄袭事件发生在2001年10月26日之前,则SOHO中国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望京SOHO被抄袭事件并非个案。在此之前,已有相应的判例可供当事人SOHO中国和重庆美全对此次事件是否涉及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考察。该案例即为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首的《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 》。该案的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应当指该建筑作品在外观、造型、装饰设计上包含的独创成分。未经建筑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望京SOHO作为一个建筑作品,其在外观、造型、装饰设计上是否具有独创性,而重庆美全所开发建设的美全22世纪是否在外观、造型、装饰设计抄袭了望京SOHO的设计是此次事件的关键问题。

  在是否具有独创性方面,一般认为只要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非窃取他人的创意或构思,且包含作者自己的独立判断的均可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而重庆美全所开发建设的美全22世纪是否在外观、造型、装饰设计抄袭了望京SOHO的设计则需要审判法官结合建筑专业人士的专业意见后才能做出综合的判定,仅以外观类似为由显然是无法判定重庆美全存在侵权的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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