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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不能仅“黑”企业

2012-4-19 17:2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08| 评论: 0

简介:  为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惩处企业失信行为,我国在建设领域全面建立起了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据行业主管部门称,当前一些企业守法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不讲诚信,唯利是图,是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安全无 ...

  为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惩处企业失信行为,我国在建设领域全面建立起了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据行业主管部门称,当前一些企业守法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不讲诚信,唯利是图,是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安全无保障、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的重要原因。

  无商不奸,这是一句古话。但在今天看来,对国内企业家来说,这四个字依然具有相当的概括意义。一方面是市场机制不完善,给企业的违法乱纪行为留有不少空子;一方面,唯利是图永远是商家的本性。在对利益最大化的角逐中,“利益至上”被有些商人奉为圭臬。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没有有效的处罚及实施机制,完全依靠个人的道德自律来实现合法、诚信经营,短时期内还只是一种奢望。

  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法制意识淡薄,“豆腐渣”工程时有发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时有发生,不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和财富损失,更严重的是,安全隐患时刻会危及到全体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乃至生命安危。对此,行业主管部门举一反三,不失时机地出台办法,建立失信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此举对于约束企业经营行为,无疑会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一定的规范和震慑作用。

  但企业家并非人人都是道德楷模,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会令人失去理智。正因为如此,在国家行政权力机关,必须要有相应的职能部门,以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推动企业的经营在道德和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从这个层面上讲,如果企业家的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除了要追究企业本身的责任外,相关的监督监管部门也必须担负起相应的社会和法律责任。

  事实上,在对不少违法违规施工企业进行惩处时,当地相关的行业监督监管部门,鲜有被追究连带责任的。企业家违法生产经营,自是不对,但有关部门的监督监管不力也自然难辞其咎。如果质监等监督监管部门能够恪尽职守,使监管工作严格落实,那么即使不能彻底杜绝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类似事件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一些施工企业违规施工,非法竞争等等,自是需要黑名单来约束威慑,以规范其经营。但在给企业建立黑名单的同时,如果能给各地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也设立一个黑名单,形成双管齐下的强力机制,方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在道德和法制的轨道上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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