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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构建建筑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

2011-11-1 14:5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9| 评论: 0

简介:  1995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标志着中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正式建立。   建筑师声誉就是指建筑师在执业中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赞美的程度。建筑师声誉不仅关乎自身的生存发展,同时也 ...

  1995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标志着中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正式建立。

  建筑师声誉就是指建筑师在执业中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赞美的程度。建筑师声誉不仅关乎自身的生存发展,同时也是社会公平、效率的保证。近年来建筑师公信力下降,建筑师整体形象和社会评价受损严重。建筑师提供的设计产品是知识、经验和智慧,提交的是智力成果,需要有权威的专业评估和信用体系作支撑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满足社会需要的评估和信用体系。因此,构建建筑师声誉信息评价制度,加强建筑师声誉管理,势在必行。

  一、建筑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建立的主体:

  构建建筑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筑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建立的主体,即应由谁来建立建筑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收集和传播建筑师声誉信息。建筑师声誉信息从性质上看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因此不适合由私营机构生产提供。一般地说,建筑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建立的主体,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一定的权利,即有权利全面收集和公布建筑师的相关信息;第二,有较强的能力(主要指专业能力),即能对建筑师执业水平进行专业判断;第三,有较强的独立性,即独立于各个建筑师和建筑设计单位,保持中立的地位。结合上述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后,笔者认为目前应将勘察设计协会作为建筑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建立的主体。

  二、建筑师声誉制度建立的目标:

  监理工程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旨在通过提供建筑师声誉信息,优化社会公众建筑师选择决策,净化和完善建筑设计服务市场,使声誉好的建筑师和建筑设计单位不断发展壮大,声誉差的建筑师和建筑设计单位则逐渐淘汰出建筑设计服务市场之外。具体说来,建立建筑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的目标有以下三点:第一,提供建筑师声誉信息,使建筑师声誉作为一种资格和能力,成为进入建筑设计服务市场的人场券;第二,将建筑师声誉作为一种资本和财富,充分发挥其品牌效应;第三,使建筑师声誉成为社会公众可以共享的信息资源,发挥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

  三、 建筑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建立的原则:

  构建建筑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公正和透明。公正意味着建筑师声誉信息收集客观真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统一,排斥机制合理有效,尽量避免主观推测和片面判断。透明是指建筑师声誉信息应广为传播,提高建筑师声誉信息在整个社会的透明度,避免私人搜寻建筑师声誉信息和内幕交易。

  此外,建筑师声誉信息还应该是及时的、相关的和全面的。及时是指建筑师声誉信息应尽快反映建筑师的基本情况和过去的执业水平(因为只有博弈一方的不合作行为被及时发现才能起到声誉激励的目的)。相关是指建筑师声誉信息的内容一方面应与委托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体现委托人的利益需求;另一方面应与建筑师的工作密切相关,能够反映建筑师的工作态度、成绩、效率和水平。全面是指一切体现建筑师人格和建筑设计单位执业技术水平和诚信水平的信息均应包括在评价体系中。

  四、 建筑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的内容:

  借鉴各国声誉信息制度的模式,笔者为建筑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师声誉信息收集机制。建筑师声誉信息的收集是建筑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的基础。建筑师声誉的形成是与建筑师及建筑设计单位的过去表现密切相关的,委托人可以通过建筑师及建筑设计单位以往的执业历史来证实。正如经营者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建筑师的市场价值也决定于其过去的执业水平。因此建筑师声誉信息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基本情况信息和执业质量信息。前者主要包括建筑师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用档案、每年执业数量、后续教育情况等以及建筑设计单位的注册资料、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人员构成、专业特长以及主要客户等信息。基本情况信息可通过建立建筑师个人档案和建筑设计单位基本档案获得。后者主要包括执业业绩、执业质量分析、经营管理水平、年检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客户反馈意见、同业互查结果以及受奖罚情况等。执业质量信息需通过建筑师的执业历史资料取得。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师声誉信息的收集并非可以一劳永逸,应持之以恒。

  建筑师执业质量监督机制。建筑师诚信缺失的关键原因之一在于缺乏一种使建筑师不诚信的行为随时可能被发现、且一旦发现必定会受到惩罚的机制。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建筑师尤为重要。因为在其他商业交易中,至少当事人之间很快就会发现这一次的交易对方是否合作,但是在建筑师建筑设计服务中,委托人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或付出相当的代价才能知道建筑师的此次行为是否合作、诚信。因此,建筑师执业更需要及时的专业的监督检查,以尽快揭示建筑师的不诚信行为,提供建筑师的声誉信息。在建筑师执业监督检查中,最重要的是加强建筑勘察设计协会的定期制度化的监督检查和同业互查,及时发现建筑师的不诚信行为,并将其纳入建筑师声誉信息收集、评价和传播系统,使建筑师的不诚信行为得到及时的惩罚。

  建筑师声誉信息评价机制。为保证建筑师声誉信息的规范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增强建筑师声誉信息的可理解性,建筑设计协会应致力于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将建筑师以及建筑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声誉信息进行量化。建筑师声誉的评价标准应真正体现委托人的利益,代表所有委托人的共同长远利益。在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打分、评级等方法评出各个建筑师和建筑设计单位的执业质量等级,以便更有效地进行建筑师声誉信息的收集和传播。

  建筑师声誉信息传播机制。建筑设计工程声誉制度的有效实施还依赖于建筑师声誉信息的广为传播和普遍认可。因此,应运用各种媒介加强建筑师声誉信息的传播和介绍,让人民真正了解建筑师,重视建筑师的诚信,唾弃建筑师的不诚信行为。

  建筑师排斥机制。建筑师的排斥机制是建筑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对于声誉差的建筑师,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筑设计服务市场的选择自动将其淘汰出局;另一方面,在建筑设计服务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建立健全建筑师排斥机制,取消声誉差的建筑师的执业资格,以便优胜劣汰,优化建筑设计服务市场。

  五、建筑师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方面的问题

  1)建筑设计市场“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不平衡。就建筑设计行业来说,《建筑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各级建筑设计企业拥有的国家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师的人数均有严格要求,不达要求就不能定级、升级,少于一定比例就要降级,但目前现有的国家注册建筑师师数量远不能满足建筑设计市场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这种“供需矛盾”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大量无证的、不合格的建筑设计人员充斥着市场,也在客观上加重了虚假注册现象,导致建筑设计服务质量下降,影响了建筑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2)各类注册建筑师的信息难以共享,注册虚设挂靠问题严重。注册建筑师的个人执业信息的公开度、透明度不够,缺乏接受社会监督的措施。信息也未能在各级注册管理部门和负责市场行为的监管部门之间实现共享,缺乏高效、便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给多头注册、虚设挂靠等违法行为造成了可乘之机,无法实现对注册建筑师市场行为的有效监管。

  3)建筑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制度不完善,教育评估和信用体系不健全。继续教育制度方面。随着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涌现,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频繁更新,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也日益明显,对此如何通过有效手段强化这项制度,使其不流于形式,真正使继续教育成为执业人员系统、深入地更新知识结构的重要途径,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六、构建行业诚信体系在路上

  2007年1月12日建设部以建市(2007)9号文下发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确定了“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工作思路,为构建行业诚信体系指明了方向。通过信息的适时采集和发布,使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关注并正确使用这些信息,形成相互监督的良性机制,使诚信制度真正起到整顿和规范行业市场的作用。

  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以令第167号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报载:不久前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执业资格注册的工作人员表示,挂靠证书这种情况很危险。按照国家规定,个人的各种建设工程设计类注册资质必须在同一个单位进行注册登记。

  如租证被查出,持证人将不能在北京注册。这也就意味着,持证人将被“驱逐”出北京建筑市场。而将来全国联网后,很可能砸了自己的饭碗。

  同时,为防止企业租用证书,注册中心在查验注册证书时,还要查持证人是否在本单位办理养老、医保等,以确认持证人是否在本单位工作。

  以上所述是对我国建筑师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方面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以供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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