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险正当时
2009年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首次将火灾公众责任险列入法律条款,但因未将其确定为责任强制险,实施效果差强人意。笔者建议,应将火灾公众责任险列入国家责任强制险范畴。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无论是对保险机构还是对商家来说,都是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因而,完全依靠商家的自觉性,任其自愿投保,效果当然不会理想。国际上成熟的做法是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因此,我国也应考虑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 推行强制险的法律环境已经成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而在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颁布的《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中,要求政府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快保险业改革的步伐,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在部分高危行业和公共营业场所建立责任强制险制度,更好地发挥保险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 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是国际惯例 经济发达国家普遍运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其中,伤亡人员的赔付主要由保险机构承担。日本、韩国、瑞士、英国等国家都规定,公共场所要强制推行包括火灾公众责任险在内的险种。而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阶段,人们对保险的认知度还有待提高,不强制推行保险,火灾发生后产生的巨大善后费用由政府埋单。 承担相应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建立和谐社会、平安社会人人有责。广大经营者、管理者在享受社会公共资源带来的各种好处的同时,也应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单一、费率不高,不会过多地增加经营成本,经营者完全有能力承担。以保险责任限额200万元为标准,按原来千分之一的平均费率推算,大多数公众聚集场所每年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费用支出不超过2000元。较低的费用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了风险保障。目前,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办理流程是,通过预先评估经营场所的危险程度,测算营业面积,设定公共场所每个人的平均赔偿限额和累计人身伤亡限额,再精算出基本保险费率。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经营者只须交纳较低的保险费就可转移火灾后的赔偿责任,有利于维护经营活动的稳定性。 如果我们对火灾公众责任险未强制推行,那么公众利益将有可能受到侵犯。 我国保险业已具备推行强制险的能力 2010年末,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达4.9万亿元,实力雄厚,且保险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非常丰富。通过对交通责任强制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的经营管理探索,我国已经为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目前,我国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率低、保费低、赔付率高,保险机构承担的风险极大,因而承保意愿不强。如果将火灾公众责任险依法确定为强制险并推广,保险机构将可以大量承保,经营风险将大大降低,其承保积极性将大大增强。 笔者建议,国家应统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险,制定《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险条例》。根据公共场所的经营性质和经营规模,明确火灾公众责任强制险的投保范围和保险金额。同时,加大对公众和公共、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对营业场所故意纵火案件的打击和惩罚力度。 公安、消防部门与保险机构等商业机构应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共同构建火灾防控和灾害救助体系。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赵铁锤曾说:“不要把决心下在事后的处理上,要把决心放在事前的预防上。” 同时,国家应为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采取财政补贴、减免税收、贷款优惠等措施,切实降低承办保险机构的经营成本。保险机构应运用自己的风险管理技术,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制订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此外,保险机构要加大对防灾防损的投入力度,切实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共同防范火灾风险。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消防安全宣传、监督检查、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交换制度,及时通报国内外消防动态,与保险机构互通相关知识,探索加强火灾防范工作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新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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