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不起的坍塌“谁”之责
7月21日凌晨,哈尔滨南岗区联部街58号一栋居民楼部分墙体发生垮塌事故。“一楼到六楼的房间已经基本全部垮塌,只剩下六楼房顶还悬在空中”。对于当时安睡在家而在夏玉福这样的有心人的帮助下幸免于难的居民来说,这无疑于一幕“午夜惊魂”。 此次事故由于其发生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而备受关注,而由此引发的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问题的讨论再次在社会上掀起热潮。从之前的多起道路坍塌事故到7月11日至20日短短10天内的5例桥梁事故再到如今的居民楼垮塌,在网络和媒体的舆论聚光灯之下,“建筑易碎”、“桥脆脆”、“路脆脆"、"楼脆脆”、“短命建筑”,甚至于“索命工程”的质疑和担忧之声不绝于耳。与此对应,网络和媒体上流传着另一股风潮:“1400年的赵州桥依然坚挺”、“茅以升精神不能像文物一样只存在博物馆里”、“古代即有‘物勒工名’制度来严惩失职者”等等。虽然这些网络流行语难免有以偏概全和全盘否定今日之嫌,但在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面前,理智分析事故原因、调查事故责任、研究如何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被视为重中之重。 “都是超载惹的祸”、“地质条件差、雨太大”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众矢之的。这可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其背后又是什么?仅仅只是“桥梁存在缺陷”、“监管缺位”所能概括吗?而在防患于未然一事上,或许保障房的“终身责任制”:“一旦质量出了问题,不论责任人走到哪里,都要追究其责任。”在保障工程安全方面将是一个好的开始。 记者特邀请业界资深专家和企业家从方方面面探讨事故之因和对应之策,旨在还公众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 (朱宏亮,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建设部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建设法规、建筑行业管理政策、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项目质量、进度与投资管理、施工技术、工程监理、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强化个人执业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近来,杭州钱江三桥引桥、武夷山公馆大桥、北京怀柔白河桥相继垮塌,昆明新机场、上海胶州路公寓外墙维修施工中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郑州新建拆迁安置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要拆除重建,哈尔滨南岗区一工地施工引发毗邻居民楼倒塌……各种工程质量事故与施工事故恶讯频传,不绝于耳。在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已大量颁行、相关规章制度也日趋完善的今天还不断发生这些严重的工程事故,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呢?确实值得深思。 应当说,每一次工程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内在或外在原因。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工程事故就时有发生。以往在事故发生后,我们都习惯于从使用不当、气候异常等客观方面及违章作业、监管不力等主观方面探寻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相关制度的改进和措施的完善,但并未取得太大成效。时至今日,工程事故并未因此而杜绝,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是为什么呢?我认为,工程事故的发生,除了上述一些外在原因之外,还存在着更为关键的深层次的内在原因---这就是单位资质管理制度的不合理而带来的质量行为失控。 我们知道,任何一项工程建设活动,都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来完成的,他们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和职业责任心,对工程质量的好坏起着直接作用。只有加强对他们的能力、水平的认定和质量行为的监管,才能确保工程质量不出问题。在计划经济年代,人员流动受限,每个单位人员相对固定,每个人员与他所在单位关系十分紧密,其工作岗位和生活保障都完全依赖单位,甚至个人的结婚生子、生老病死也都由单位掌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要对单位的业务能力、职业水平加以认定管理,对单位的质量行为加以监管即可,那些从事具体工程建设活动个人的质量行为则交由单位监管。这时,如个人的质量行为出了问题,单位在被政府追究责任后,一定会对该质量责任人进行惩罚,使其付出相应代价。这样,每一个人的质量行为都会受到约束,在每一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人其质量行为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整个工程质量也就有了保证。因此,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在计划经济年代确为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好制度:社会成本很低,但效果很好。 在全社会都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如还延续这一制度,就会带来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根本性问题:业务能力、职业水平的失真和质量行为的失控。 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人员流动非常活跃。据报道,上海在前些年作了一个相关调查,结论是,在上海,大学生走出校门后参加工作的前10年,平均每人跳槽7.2次。我们还以单位有多少相关技术人员来核定其资质等级,并以此来认定其业务能力和水平,这就难免失真了。因为在资质认定以后很难保证其人员不发生变化,何况在申报资质时,不少单位都找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社会人员来挂靠,他们只是充数,根本不承担业务工作,这就更是离谱了。同时我们现行的招投标制度,还使得不少高资质单位在利用资质优势中标承揽工程后,又以低价将工程分包给资质等级低的企业,赚取利润。有些干脆出借资质或让人挂靠以牟利,将单位资质变成牟利工具。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都是一致的:申报资质的是一批人,实际从事具体工程建设活动的是另一批人。以申报资质时的情况来认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水平的高低,必然失真。 再者,在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关系十分松散、单位对职工的约束力己日渐丧失的今天,计划经济时代将个人完全交由单位监管的思维,必将导致个人业务能力、职业水平失真和质量行为失控的后果。因此,必须对个人的质量行为如何监管、质量责任如何追究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在行为不受约束、责任难以追究的情况下,为个人利益而牺牲工程质量安全系数的事情将难以避免。这些不按规范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只是销蚀了工程中的安全储备,一时间可能不会导致工程事故,但是一旦发生事故,其严重后果就将显现出来。 因此,过分坚持和看重单位资质管理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是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相关分析在此不作赘述)、质量行为失控、工程质量事故不断发生的深层原因。我们要淡化已不适应于市场经济形势的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强化个人执业管理,制定和完善对个人质量行为的监管和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的特定环境下,把工程质量真正管好,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 (杨正来,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执行会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着重体系建设 确保工程质量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都是一个复杂、开放的系统。系统内部的勘察、设计、施工、物流、资金、技术、监督等任何一个子系统出现问题,都会程度不同地影响甚至破坏整个项目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项目系统还要受到动态运行的系统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哪一个外部环节出了问题,整个项目系统的运行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项目质量也就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要确保项目质量,光盯着挂靠、转包等某些市场行为,仅依靠项目某个子系统的努力是难以奏效的,必须系统各方共同努力,全面加强体系建设,才能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要落实责任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促使项目系统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是关键。建设单位,特别是项目投资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应有明确的个人责任。特别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不断调整和细化各方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质量责任,建立起完整严格的质量责任体系,显得越来越重要。 要完善制度体系。完善的法规制度是调节各方主体责任关系、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保证。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核心的法规制度体系,工程质量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但是,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投资主体和工程建设模式的日益多元化,迫切要求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包括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备案、质量保险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和人员的问责制等等。 要改革监管体系。全方位的强有力的监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要不断改革和完善质量监管的方式方法,实行差别化监管,突出对质量管理薄弱项目的监管,突出对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的监管,突出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发挥信用惩戒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建筑市场环境。要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该通报的通报,该罚款的罚款,该降级的降级,该清出市场的清出市场。从而,提高监督执法的威慑力,真正起到规范项目系统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效果。 要强化保证体系。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工程质量归根到底是企业干出来的,不是政府及有关方面监管出来的。抓好工程质量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企业赢得市场的根本。因而,施工企业必须增强"质量第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狠练内功,切实抓好管理、技术、作业等各方面人才保障工作,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从而,使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得到强化,履约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只要工程建设的每一位参与者都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只要全方位地抓好责任、制度、监管、保证等体系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一定会越来越少,工程质量水平一定会越来越高,即使是转包、挂靠的工程也可能做成精品。 (李里丁,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建筑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建筑业协会项目管理委员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 坚持和推行科学的建设和施工 最近在工程建设上频发的安全事故,暴露出了我们施工建设领域的发展理念问题、管理责任问题以及市场监督的问题。 从施工企业来讲,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长的形势下,经营规模快速扩张,项目经理忙于应付市场经营,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缺失和不到位的情况都十分突出。企业虽然也明白要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和精细化管理,但其实施效果却往往差之甚远。 地方政府的发展理念一直围绕着GDP在赛跑。不少人都知道千年大计、质量第一的道理,但就是在一些政绩工程、献礼工程甚至是民生工程中提出“抢速度”、“赶工期”的特殊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也是盲目地跟进,在我们口头提出科学发展的同时常常在做着违背科学发展规律的事情。 另外,建筑市场也存在着一个顽症,就是总承包企业往往决定不了自己的分包队伍。业主的推荐、政府部门的指定、各种关系的渗透,使得工程分包处于很难严格制约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出了重大事故,常常难以落实和追究相关责任。 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建设领域就是要坚持和推行科学的建设和施工,尽量减少违背经济规律的所谓“赶工期”的做法。其实科学、有序、统筹的建设才是真正高效率的建设,老百姓拥护的建设。《建筑法》在执行中一定要同时规范业主的行为,真正给施工企业以应有的责任和权力,落实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施工企业也要加快人才的培养,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真正加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直接管理和企业高层经常化的严格的监督,从根本上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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