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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区成高建筑禁区

2013-8-27 12:2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28| 评论: 0

简介:  为加强我市高层民用建筑(简称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创造丰富有序的城市空间与城市形象,有利于减灾防灾,形成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我市研究制定了《齐齐哈尔市城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将文物保护区及建 ...

  为加强我市高层民用建筑(简称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创造丰富有序的城市空间与城市形象,有利于减灾防灾,形成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我市研究制定了《齐齐哈尔市城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将文物保护区及建筑控制范围设为高层建筑建设的“禁区”。昨天,这一《暂行规定》在市政府十四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据了解,该《暂行规定》共24条,适用于我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与规划审批。其中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明确了我市高层建筑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符合日照、人防、环保、消防、抗震、机场净空、气象观测、微波通讯等有关规定。

  在文物保护区及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在建筑控制范围外建设高层建筑应该注意与文物景观环境的协调。

  该《暂行规定》中明确,今后若高层建筑主体正(背)面临城市主、次干道,要按其建筑高度的50%、30%退让道路红线,且不得少于25米;高层建筑主体侧面(山墙面)临城市主、次干道,按其高度的30%退让道路红线,且不得少于20米;高层建筑临城市支路,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少于8米;塔式建筑按正面考虑退让道路红线。大型公共绿地、水面及广场周边建设高层建筑,必须保证通透性。临绿地、水面及广场规划建设的高层建筑面宽(含裙房、多层建筑)之和须小于相邻绿地、水面及广场用地长度的50%;同时,也应按建筑的高度退让,主体建筑正(背)面按50%退让,主体建筑侧面(山墙面)按30%退让;塔式建筑按建筑正面考虑退让。

  高层建筑必须按标准配建地下停车设施,居住建筑户均配建停车位要达到1个以上,地面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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