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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启动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

2013-8-27 11:2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45| 评论: 0

简介:  记者近日获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即日起至9月,启动《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   记者近日从宁夏湿地办了解到,自2008年11月1日宁夏湿地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全 ...

  记者近日获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即日起至9月,启动《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

  记者近日从宁夏湿地办了解到,自2008年11月1日宁夏湿地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全区湿地恢复和保护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塞上湖城”银川重现当年盛景。

  湿地被喻为“地球之肾”,有限的湿地资源对宁夏这个干旱半干旱地区来说,更显得异常珍贵。有关专家表示,缺水干旱是制约宁夏经济发展的瓶颈。而湿地具有强大的水文调节和循环功能,具有贮存、滞留降水和地表径流,补充地下水源、储蓄淡水、缓解干旱、蓄洪排涝、弹性用水等多方面功能。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银川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常住人口逐渐增多,作为银川名片的“湖”逐渐萎缩,部分面积较小、水源补给不力的湖泊慢慢消失,在此栖身的动物逐年减少,“塞上湖城”成了很多老银川人童年的记忆。

  2003年开始,银川市对现有的湖泊湿地进行抢救性恢复和保护,累计投资3亿元实施退田(塘)还湖蓄水、湖泊水道清淤、水系连通湖泊等工程,先后对宝湖、海宝湖等数十个城市湖泊进行改造保护;对鸣翠湖、阅海等城市周边湖泊进行恢复保护。在加强湿地保护意识的同时,宁夏还积极探索湿地保护地方立法。2008年9月1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条例从科学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体现了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规范了人们在湿地保护利用中的行为;明确了湿地在全区的概念、范围和破坏湿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确立了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为湿地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宁夏湿地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实施3年来,全区建设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4处,其中国家级1处,地方级3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为11.3万公顷,占全区湿地总面积的44.8%,占全区保护区总面积的20.7%;建设湿地公园9处,其中国家级7处,地方级2处。建立湿地综合监测站点34个(含湿地自然保护区、示范区、湿地公园29个),湿地保护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小区19处。

  自治区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区湿地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条例的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全社会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依然缺乏足够的认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亟待提高;湿地保护的投入短缺,远远不能满足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等。

  据悉,正在开展的宁夏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旨在对条例的实施效果、总体质量和基本价值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的结论作为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这对于继续完善立法机制,不断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切实保证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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