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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范拆迁管理 保证被拆迁人居住水平不降低

2013-8-26 10:5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2| 评论: 0

摘要:   9月25日,省住建厅向全省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拆迁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知特别强调,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 ...

  9月25日,省住建厅向全省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拆迁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知特别强调,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拆迁,均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降低。

  通知指出,凡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均可从事城镇房屋拆迁评估工作。各市、县有关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严禁以加强管理等名义,擅自委托、指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估价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在城镇房屋拆迁中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房价上涨幅度过快的城市,可实行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均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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