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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流动人口新规 租房等须登记

2013-8-26 10:4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49| 评论: 0

摘要:   从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获悉,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将推出新举措: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流动人口信息业主(用人单位)申报制度;业主或用人单位如不认真登记、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将被处以2 ...

  从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获悉,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将推出新举措: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流动人口信息业主(用人单位)申报制度;业主或用人单位如不认真登记、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按未申报人数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因此导致发生案件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市公安局与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将联合发布《关于实行流动人口信息业主(用人单位)申报制的通告》,为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服务与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流动人口信息业主(用人单位)申报制度。凡在深圳市范围内出租或提供房屋给流动人口(即非深圳户籍人员)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出租屋业主(含自购自住)和转租人及其代理人、雇用流动人口的企业单位、雇用保姆的家庭等,均有登记申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任,应依法自觉向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申报流动人口信息。

  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管办负责人表示,业主或用人单位出租或提供房屋给流动人口居住,应如实登记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资料,并在其入住后3个工作日内,将人口信息登记资料上报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站。其中,用人单位只申报单位内部居住的流动人口信息,单位外部居住的流动人口信息由出租屋业主申报。同时,流动人口搬离现居住地3个工作日内,业主或用人单位也应将流动人口退租、注销情况及时上报。

  该负责人强调,业主和用人单位都应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起自己的责任,对于租住人员超过30人的出租屋或者集体宿舍,业主和用人单位还要配备专人专门负责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和信息申报工作,专职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要报送给辖区派出所和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站,以便主管部门能够随时联系,提供相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而与出租房屋相关的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自觉履行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责任,主动督促、协助业主或用人单位依法申报流动人口信息。

  据了解,为方便业主和用人单位,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可通过书面申报、电话申报和网络申报等3种方式进行。其中书面申报方式,由业主或用人单位到出租屋综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居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交回出租屋综管部门;电话申报方式,由业主或用人单位拨打公示的出租屋综管站申报电话号码,由接听人记录申报的内容;网络申报方式,业主或用人单位登录网址http//61.144.226.124:8888注册后,即可申报租住人信息。收到申报信息后,出租屋综管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补充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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