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租屋规定再修改“房中房”禁出租
严厉打击“房中房”,禁止将最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查处后仍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未告知、督促居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也将受罚……12月4日,深圳市政府公报正式公布了最新修改后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而此次修改距离上一次修改仅一年多时间。 2008年,深圳相继发生了“2.27南山”和“9.20龙岗”两场大火,出租屋的管理再次向世人敲响了警钟。10月9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这已经是该规定出台后的第四次修改。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此后分别于2002年7月23日、2004年12月10日、2007年3月23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经过修改的新规。 “房中房”不得出租 规定明确表示,六类房屋不得出租,包括已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房屋、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而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对于危房、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对属于危房和需要拆迁的,由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清理。 规定明确禁止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并且要求住宅出租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最引人瞩目的是,规定要求,“住宅出租屋应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没有经批准施工图的,应当依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确定最小出租单位。禁止将最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这一新规将成为套在“房中房”头上的紧箍咒,鸽子笼式的出租屋将逐渐被消灭。 另外,规定也要求,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不得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擅自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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