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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13-8-26 09:3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2|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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