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域藏传佛教建筑整体保护的意义初探
摘要:内蒙古地域藏传佛教建筑作为本地域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内蒙古地域多层文化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创立发展见证了一个民族在特定历史时期变迁里程。本文通过分析其存在的社会学、人类学及其建筑学意义,来论证对此类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内蒙古地域 藏传佛教建筑 文化遗产 整体保护 注:本文为国家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的课题《内蒙古藏传佛教建筑的形态演变》 (项目批准号50768007) 一、整体性保护思想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中的地位与意义 (一)、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宪章及整体保护思想的形成。 在国际上,关于文物保护的立法大约开始于十九世纪中叶,通过的主要文件有《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5年5月的《威尼斯宪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于巴黎)、《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11月简称《内罗毕建议》)、《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宪章》(1987年十月 简称《华盛顿宪章》)、《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奈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保护文化遗产背景环境《西安宣言》(2005年10月)。 以上宪章和公约主要阐述了对文物古迹保护原则和方法,可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真实性,要保存历史遗留的原物,修复时要以历史真实性和可靠文献为依据。第二可识别原则,不可以假乱真,修补要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第三要保护历史遗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它们都是保存了历史的遗迹,保护了历史的信息。第四连同环境一体保护,古迹的保护包涵着它所处的环境。[1] 而针对历史地段保护的建议和宪章是针对城市快速建设中拆掉老城区、破坏历史环境,城镇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消失。相关宪章规定: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内容除了历史性建筑以外,特别提到保护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与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还特别提到要保存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从这些内容上看,历史地段的保护更关心的是外部的环境,强调保护延续这里人的生活。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保护文物古迹;第二层次是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第三层次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三个层次的保护中都可能贯穿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六类: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技能,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区域、场所、文化生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是依附于特定的人群或区域,在生活中世代相传,是活态的文化。所以对它的保护方式,一方面要通过记录保持传承,更重要的是保存这些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活动、传承都是有其物质空间的,因此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基础就是物质空间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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