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监管切莫被收费架空

2011-10-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3| 评论: 0

摘要: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上进行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 ...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上进行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车辆行驶、影视拍摄等临时占用草原的,以及采集或者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都将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用于草原保护和植被恢复。

  最理想的状态,是草原永远保持原生态,不被人类的生产活动所打扰。可这是不现实的,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交通等建设项目的需要,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草原数量逐年增多。这种趋势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只能通过约束和补偿机制,让生态付出最小的代价。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无疑是草原资源永续利用的一个保证,对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具体实践中,恐怕出现某种不良倾向,那就是监管被收费架空。

  众所周知,草原一经破坏,再想恢复原貌非常困难。所以,对草原保护而言,事先预防比事后补救更为重要。如果在资格的审查和具体的施工环节监管不到位,完全用收费代替约束机制的话,则得不偿失。笔者认为,草原植被恢复费只能作为一种“被迫性”的收费,不可积极主动地去创收。只有在通过严格审批后,才能允许其缴纳费用开展工作。而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再多的钱也不买账。管理优先于收费,我们的草原才能在开发与保护之间,维持住一种良性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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