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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缩短建筑期限持开放态度

2013-8-16 10:3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31| 评论: 0

摘要:   发展局局长陈茂波说,发展项目须在批地文件或契约条件所载的建筑规约期限内,建成批地文件或契约中订明的最低楼面总面积,并取得占用许可证,不遵守建筑规约相关条款相当于违反批地文件或契约。至于会否透过订定 ...

  发展局局长陈茂波说,发展项目须在批地文件或契约条件所载的建筑规约期限内,建成批地文件或契约中订明的最低楼面总面积,并取得占用许可证,不遵守建筑规约相关条款相当于违反批地文件或契约。至于会否透过订定较短的建筑规约期限,以缩短由土地批出至住宅单位推出市场发售的时间,当局持开放态度。

  陈茂波近日书面答覆立法会议员单仲偕的提问时表示,政府是按项目规模和复杂性等因素,就个别情况,订出适当合理的期限,而一般住宅项目的期限是由土地契约文件日期起计48至72个月不等。

  有意见认为政府可透过订定较短的建筑规约期限,以缩短由土地批出至住宅单位推出市场发售的时间。陈茂波表示,当局持开放态度,并正留意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便考虑建筑规约期限的一般准则有否调整的空间。

  他说,过程中政府必须衡量缩短建筑规约期限会否令有关项目的详细规划和施工时间表过于紧迫,以至影响建筑质素和为建筑业带来压力。

  虽然发展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商业考虑调整销售策略,但据观察所得,他们一般会出售或预售有关的住宅单位,以尽早回收其投资并作新的投资。部分发展商会按其商业策略将建成单位用作出租用途,但这亦会增加住宅供应。

  行政长官在8月30日宣布10项有关房屋及土地供应的短中期措施,包括加快审批预售楼花申请。除此以外,当局没有计划再推出措施,要求发展商在规定期限内出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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