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瑕疵致人损害 受害人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摘要: 问:建筑物瑕疵致人损害,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答:建筑物瑕疵,包括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瑕疵,导致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据何项法律规定请求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 ...
问:建筑物瑕疵致人损害,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答:建筑物瑕疵,包括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瑕疵,导致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据何项法律规定请求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的民事责任,即发生损害后,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即应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使受害人摆脱了一般侵权行为中,须举证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难题,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扩大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适用范围。该条第一款将建筑物的范围扩及于道路、桥梁、隧道等构筑物、堆放物品、树木倾倒、果实坠落等情形,责任人均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第二款规定则将责任主体扩大到了建筑物的设计者、施工者。上述两个规定相互结合,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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