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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8-15 22:3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9| 评论: 0

摘要: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2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山西省建设厅10月7日消息,9月25日,《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2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山西省建设厅10月7日消息,9月25日,《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设七章57条。《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加强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


《条例》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条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选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时,应当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本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


《条例》从建筑节能四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对新建建筑实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既有建筑实行有计划、有步骤地节能改造;对建筑用能运行系统实行能耗监测、统计和分析评价,并将能耗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


《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与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罚款、赔偿、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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