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销售商品房需明示能耗指标
摘要: 从山西省建设厅获悉,从2008年12月1日起,该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等信息。 根据新通过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 ...
从山西省建设厅获悉,从2008年12月1日起,该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等信息。 根据新通过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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