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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13-8-15 22:5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7| 评论: 0

摘要: 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0月1日起正式推行。 《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分为7章 ...

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0月1日起正式推行。


《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分为7章、共14条,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办法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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