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中建材行业大有作为
气候变化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的全球性问题,事关各国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全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我国是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也是我们面临和必须应对的问题,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原材料工业。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建材生产和消费国。建材工业的能耗总量居我国工业部门的第三位。气候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有关,而温室气体(主要指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排放量主要来自煤炭、石油产品等化石能源的燃烧和消费。因此,在建材产品生产过程中降低化石能源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是建材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在开发建筑节能材料及部件,提供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所需材料等方面,建材工业也是大有可为的。这些都充分说明建材工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是应当有所作为的。 本文试从世界气候变化的现状,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简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和所采取的举措,建材工业应对气候变化应做的工作等几个方面,使读者从宏观到具体,从政策到技术几个层面,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有一个较为系统的了解,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执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措施的自觉性,并以此来推动建材工业的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气候变化和二氧化碳减排问题的提出 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于1979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当时就有科学家提出了地球气温变暖和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增加是导致地球气温升高的原因的报告。随后在1988年,联合国专门成立了一个旨在评价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该委员会在2007年发表的评价报告中提出,全球气温上升由人类活动导致的可能性大约超过90%。这份报告指出,自1750年以来,全球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由于人类活动而显著上升,其中二氧化碳达到最高值。而未来20年全球气温将以平均每10年至少0.2摄氏度的速度上升。 在我国,我们也明显感到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近20年来,我国平均气温升高了0.65±0.15摄氏度,比全球平均增温幅度(0.6±0.2摄氏度)略高。2006年,我国平均气温达9.92摄氏度,创1951年以来最高纪录。气候变化还表现在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降水量的持续减少和全国一部分地区极端天气情况如暴雨、沙尘暴、雨雪冰冻灾害等发生频率的增加。这些气候变化都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全球气候变化对世界各国的发展和人类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面临这一严峻挑战,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地球首脑会议)通过了一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个公约,被看作世界第一个主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公约。之后,在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又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都作出具体规定。当前,气候变化已经远远超过它本身的自然科学的含义,而且被越来越多地赋予了更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内涵。 有关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 当前,尽管对于有关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世界各国在是适应还是减缓变暖的认识上还存在分歧,但各国都根据在《京都议定书》中的承诺,从政府层面上制定了本国减排规划和具体落实的政策措施。 欧盟根据欧盟2007年3月通过的欧盟能源战略计划,欧盟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20%,将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提高到20%,将生物燃料在交通能源消耗中所占比例提高到10%;到205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60%。为了实现这一战略计划,欧盟委员会今年公布了欧盟有关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方案。方案包括扩大和加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为每个成员国制定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和温室气体排放上限,建议制定有关二氧化碳收集和储存的法律法规等。这个一揽子方案,仍需欧盟各国谈判达成一致才能执行。 德国德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保持积极的态度,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进行生态税改革。1999年德国新增了电力税,同时提高了石油税,2000~2003年,电力税和石油税逐年提高,同时针对化石燃料中硫含量的增税要求也逐年严格。与此同时,如果使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则可免征电力税。 实施《可再生能源法》。2000年,德国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一方面规定总电网优先连接合作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机组,优先购买和传输其所生产的电力,并要求电网运行商与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公司、机构签订长期供电合约;另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分摊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较高成本。由于实施了这一法律,使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德国总发电量的比例,从2000年的6.3%提高到2007年的约13%,提前实现了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提高到至少12.5%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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