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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琴岛风貌建筑要重建 搬出将付安置金

2013-8-15 22:4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70| 评论: 0

摘要:   琴岛风貌建筑消失了要重建   什么东西都是有寿命的,鼓浪屿的老建筑也一样。在时间冲刷下,因不可抗拒因素,有些建筑消失在风吹雨打之中。不过,这些消失了的老建筑必须重建,按原貌重建。   这项内 ...

  琴岛风貌建筑消失了要重建

  什么东西都是有寿命的,鼓浪屿的老建筑也一样。在时间冲刷下,因不可抗拒因素,有些建筑消失在风吹雨打之中。不过,这些消失了的老建筑必须重建,按原貌重建。

  这项内容被写进《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关于该《修订草案》的初审报告。

  2000年,厦门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条例实施8年多来的情况看,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和困难,使得保护难以真正落实。为此,市政府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广泛征求民意,并借鉴了上海、天津、杭州、武汉等城市关于风貌建筑的立法经验,对《修订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提交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自愿搬出的,政府有补助

  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是指1949年以前在鼓浪屿建造的,具有历史意义、传统风格、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建筑。

  《修订草案》提出,目前还不是历史风貌建筑的老房子所有人,可以向厦门市规划部门自荐其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推荐,风景区管委会再调查核实。

  此外,《修订草案》提出,如果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愿从历史风貌建筑中搬出的,市政府将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化补偿。所有人和使用人支付安置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向风景区管委会申请费用补助。

  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

  为了让职责更明确,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要对鼓浪屿的管理部门进一步分工,规划部门负责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而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

  此外,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出售、赠与、抵押、托管、出租历史风貌建筑的,都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风景区管委会。

  消失了的老建筑要重建

  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数量极为有限,据统计,到目前为止,经厦门市政府批准公布的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才40幢。而建筑物本身具有使用寿命,因此,使用一定年限后受外部条件的变化,可能导致历史风貌建筑的灭失或损毁。

  如果灭失或损毁后不重视恢复重建,作为稀缺资源其数量将不断减少,而没有相当规模的历史风貌建筑,必将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整体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为加强风貌建筑保护,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如历史风貌建筑灭失或损毁后,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已经灭失或损毁的历史风貌建筑,应按原貌恢复重建;确实无法按原貌恢复重建的,由市规划部门审查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撤销。

  重建需“恢复原貌”

  《修订草案》规定: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应当按“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缮。但对历史风貌建筑的拆除重建行为并未作出相应的原则规定,这不利于在实施拆除重建行为时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

  对此,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禁止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严格限制历史风貌建筑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确需拆除重建的,应当按“恢复原貌”的原则进行重建。

  专家说,这里所称的“恢复原貌”是指按历史风貌建筑的“原基底、原层数、原高度、原面积、原样式、原功能”进行重建。

  破坏老建筑,要重罚

  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损毁后再修复,难度很大,这方面,许多专家都持一致的观点。因此,市人大城建环资委认为,《修订草案》中的处罚力度太轻,该专委建议要重罚,采取严厉措施防止破坏历史风貌建筑行为的发生。

  比如,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以重置价一至三倍的罚款。设计方案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以工程造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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