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我国在建筑节能管理方面的最高法令――国务院第530号令《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从去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我市也已经展开该《条例》的贯彻落实。那么,《条例》为什么要出台?《条例》的施行,将对建筑行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产生哪些影响?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业企业、相关关联企业、消费者将因这个《条例》的施行受到哪些影响、发生哪些变化?…… 条例解析 抓紧抓好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我国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是指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因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一般都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组成部分。本条例不调整行为节能。行为节能属于个人日常行为,如“随手关灯”、“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不宜频繁开窗或长时间开窗”等,与建筑使用权人的节能意识密切相关,可以通过建筑节能意识的培养来实现。 《条例》明确,要抓紧抓好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工作,这是因为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现行节能50%标准或者有条件地区率先执行建筑节能65%标准,具有实施难度小、可与建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期竣工等优点。“因此,一定要坚决把住新建建筑的节能关口;否则,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稍有松懈,就会导致将应该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新建建筑成为非节能建筑,进而增大既有建筑的能耗并给以后的节能改造增加过重的负担。”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依照《条例》要求,将不予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要积极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与此同时,要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监督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条例》要求,在施工现场、销售场所以及售房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中,向购买人明示和承诺所售商品房的建筑节能信息(主要包括房屋的单位面积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让广大消费者对于建筑能耗有一个明白的了解,并在发生建筑节能质量问题时便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大示范推动力度。通过多种措施,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 积极开展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在抓紧抓好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同时,《条例》明确要求既有建筑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节能改造。 《条例》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并且,其围护结构的改造应与供热系统的改造同步进行。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温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分栋或分户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各个方面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居住建筑和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管理等专业管理方式的应用,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步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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