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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专家解读建筑节能条例 商品房需标能耗

2013-8-15 22:5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5| 评论: 0

摘要:   山东省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开始,记者就《条例》中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省建设厅专业人士。   供热要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   《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建筑节 ...

  山东省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开始,记者就《条例》中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省建设厅专业人士。

  供热要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

  《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法规,首次明确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建筑节能工作三大主要领域。《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建筑节能不达标不得竣工验收

  《条例》指出,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

  商品房保温工程最低保修5年

  就市民普遍关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节能改造

  《条例》还指出,国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有计划、分步分类改造。居住建筑和部分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应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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